|
|
|
|
|
| 本討論區乃提供網友針對台灣房市公開、自由發言的資訊平台,唯內容均不代表本網站立場,本站亦不對發言內容負判斷及審查之責。本站嚴禁發言者涉及誹謗、謾罵或其他非法行為,若其發言內容涉及法律責任者,應由發表言論者自負其責• |
會員帳號(或身份) gue****
暱稱 鴨鴨
|
小蝦米與大鯨魚的戰爭結局
從93年8月至今我與我的建商鬥智又比耐力,終於有了一個差強人意的結局,這些日子以來的疲憊終於可以暫時放下了.
從開始到結束我經歷了我人生許多的第一次,第一次被建商提出告訴,第一次踏進屏東地方法院,第一次靠自己單打獨鬥,收集所有資料準備打官司,第一次感覺到這冷漠的社會還是有那麼一點點的溫暖,那就是台灣永續關懷協,在這所有是非當中一路走來使終如一.站在消費者與公理正義這邊,不曾因財團的勢力而背棄我們,真的,我發自內心感謝台灣永續關懷協會.
從這次購屋糾紛得到許經驗與教訓在此提出讓大家參考,當遇到購屋問題不管是什麼問題,請以存証信函附上相片告知對方,收集建商所有廣告資料至少保存3年,與建商任何的協調請錄音存證,擅用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與消費者申訴平台,不受建商任何的威脅,我想只要抓住這幾個重點,你一定會是勝利的一方.
我跟建商能有一個好的END再一次感謝台灣永續關懷協及執行長馮先生,因為你們的全心協助讓我能全身而退,這也展現了你們當初設置這網站平台的初衷,及設置這獎項的功能,謝謝,真的謝謝.
|
|
2006-10-24 23:11:58 |
|
會員帳號(或身份) 098****288
暱稱 弱女子
|
哇~~太強了!
鴨鴨厲害~~為了家園努力~~
多少人因為害怕而畏退
希望有理卻受害的消費者大膽的走出來吧!
|
|
2010-01-04 17:37:07
|
|
會員帳號(或身份) 092****592
暱稱 大衛
|
帥!賀喜!
|
|
2008-11-22 01:00:10
|
|
會員帳號(或身份) 訪客
暱稱 tony
|
支持:
當初我就是因為看了此網站後
才買現在的房子的
雖然我的建商並未得獎
但經各位網友的熱心留言
我才敢買
真的希望此平台可繼續維持
但,不需要"代銷"上來吹噓
"良性溝通"及"真誠"才是建商永續經營的法則
|
|
2008-01-14 08:45:32
|
|
會員帳號(或身份) 訪客
暱稱 ok
|
會員帳號:訪客(過客)
轉貼
貳、實體部份
一、被告等人(曾x豐除外)共同設置網路平台之行為,與原告所謂之名譽損害,並無因果關係:
(一)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債,須損害之發生與加害人之故意或過失加害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能成立。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以行為人之行為所造成之客觀存在事實,依經驗法則,可認通常均可能發生同樣損害之結果而言;如有此同一條件存在,通常不必皆發生此損害之結果,則該條件與結果並不相當,即無相當因果關係」;此有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772號判決意旨可稽(被證一)。
(二)查,被告台灣永續關懷協會於88年間,有鑑於88年921大地震發生後,衍生購屋消費者與建商間之房屋交易糾紛頻繁,已嚴重影響台灣之永續發展與經濟繁榮,故於89年間設置「福爾摩莎建築金獅獎甄選活動委員會」,專職辦理「國家建築金獎」甄選活動,並聘請營建學者、專家進行嚴選、評鑑台灣之優良建商以及優良建築,俾提供廣大消費者購屋資訊。台灣永續關懷協會為配合上述活動,亦邀請亞信管理顧問公司共同設置國家建築金獎之網站(www.formosa21.com.tw),並於該網站中提供「房事討論」之網路平台,給予消費者意見交流、經驗分享與互通資訊之空間,俾利消費者於購屋過程中,均能獲得充分之資訊作為參考,以降低消費者與建商間糾紛之發生。
(三)惟,原告等人於起訴狀逕謂;「被告台灣永續關懷協會、張清芳、亞信公司、馮智能共同設置網頁供不特定人用以詆毀原告之名譽,……(略)……導致原告名譽受到貶降及公司業績一落千丈,自有不法侵害原告名譽及其他重大人格之故意過失。」云云,實屬無據,且被告等四人(指台灣永續關懷協會、亞信公司、張清芳、馮智能,以下同)設置網站之行為與原告等名譽之損害並無因果關係。蓋;
1.被告等四人設置網站之目的,乃提供網路平台供消費者意見交流、經驗分享、互通資訊之用,已如前所述,並非用以「供不特定人用以詆毀原告等人之用」至為灼明。故,原告等人主張被告等四人設置網站,係用來詆毀原告之名譽,自應就其主張負其舉證責任,自不待言。
2.此外,依經驗法則而論,單純設置網站,提供網路平台供不特定人為意見交流之空間,並不必然均會造成他人名譽之不法侵害。甚且,在某些交易行為之情況,消費者通常係立於資訊不充足而較為弱勢之一方(例如購車、購屋等),更係需要透過此類網路平台,以消費者親身經驗分享而獲得充足資訊,以期於交易前避免無謂之糾紛。是以,被告等四人共同設置網站之行為,依經驗法則而論,並非必然產生原告等人名譽受不法侵害之結果,依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772號判決意旨,顯無相當因果關係。
3.再者,「侵權行為所稱之故意或過失,應指造成他人損害之直接行為人而言,倘非直接行為人,或其行為與損害間無直接因果關係時,即無依該條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問題。」、「單純提供交換意見網路平台並不致造成侵害原告名譽之結果,也未必會有此一結果,是就此一行為而言,即無侵害他人權利之故意或過失可言。」;此有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817號判決可參(被證二)。據此,即便本件原告等二人之名譽確受不法侵害,而有財產上或非財產上之損害(原告等尚未就其損害為舉證說明),亦與被告等四人設置網站之行為無因果關係甚明。
二、被告等四人之行為,亦無「不法」可言:
(一)查,被告馮智能於94年6月間,曾收到訴外人鍾x燕之電子郵件,並記載「我購買居x建設(威x)所蓋的歐洲大別墅第二代去年10月交屋至今,嚴重漏水無法修補好,而且是幾乎42棟都有同樣問題,如此爛的房子還能得到金獅獎……(略)」等語(被證三),由於事涉被告台灣永續關懷協會金獅獎之美意與公信力,以及廣大消費者之權利,被告等四人未敢怠慢,而由被告馮智能主動與鍾x燕小姐聯繫,並親自南下至屏東了解詳情。詎料,被告馮智能於現場,發現該建案確實有嚴重漏水情形,鍾x燕小姐所言非虛。
(二)嗣後,系爭網站於95年1月5日,即出現筆名「鴨鴨」所刊登「可惡的建商—威x建設(高x雄建設)(居x營造)」為標題之文章,經被告馮智能再次與鍾x燕小姐聯繫,得知「鴨鴨」即為鍾x燕,被告曾x豐則為鍾小姐之夫,而前述文章所指訴之建案,即為「歐洲大別墅第二期」。
(三)然,被告等四人僅為單純提供意見交流之網路平台之人,本即無法於事前審查消費者刊登文章之內容,於事後亦無從立於司法者之地位而獨立判斷該文章真實性或是否涉及誹謗與否之義務。惟被告等四人為釐清事實,以期解決紛爭,特以問卷調查之方式,詢問該建案其他住戶之意見,發現所回問卷均對漏水及售後服務問題抱怨連連(被證四),故被告等四人認為系爭文章所述內容應為真實,且與公共利益有關,並為可受公評之言論,應無「不法」可言。
(四)且按,「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民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固定有明文,惟被害人依上開規定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者,應先就加害人確有不法侵權行為而致被害人之人格權有受侵害等事實,負其舉證責任。」;此有台北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583號判決意旨可參。易言之,原告等於本件應先行證明被告等四人有何「不法侵權」之行為,然原告於起訴狀僅空言泛稱被告等四人有「不法侵害原告名譽」而未為任何舉證,實屬於理無據,殊無可採。
(五)故,原告等人雖曾要求被告等四人刪除相關文章,然因系爭言論尚無涉及「不法」,且倘若被告等四人未經文章發表人同意而貿然刪除,則設置本網站之美意與功能恐將盡失,消費者之間亦將因此產生寒蟬效應而不再分享經驗,其因此造成消費者與建商間資訊落差等不利益,終將歸由廣大消費者承受之。據此,被告等四人設置網站之積極行為本即無「不法」可言,且被告等四人未將系爭言論刪除之消極行為,亦因前述理由而不具「不法性」,自不該當侵權行為之構成要件。
三、原告等人請求權基礎,應待釋明與確認:
(一)查,細譯原告等起訴狀內容,可知渠等所主張之請求權基礎似為民法第18條第1項,以及民法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
(二)惟查,民法第195條第1項僅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範圍規定,並非獨立之請求權基礎。據此,原告等人於本件侵權行為請求權基礎究竟為何,尚待被告釋明與確定,俾利被告等四人續為訴訟上攻防之準備。
參、綜上所陳,被告等四人設置網站之行為,與原告等所謂名譽損害,並無「故意或過失」,亦無「因果關係」與「不法性」,原告等爰引民法第18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所為訴之聲明之請求,實無理由。為此,懇請
鈞院鑒核,准賜判決如答辯聲明,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附件一:委任狀正本乙份。
被證一: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772號判決意旨。
被證二: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817號判決。
被證三:鍾x燕電子郵件乙份。
被證四:問卷調查影本九份。
被證五:台北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583號判決意旨。
本會暨本網站堅持在本網站發言之全體網友完全具有「不妨礙他人名譽為前提下之言論自由」,本會暨本網站若因保障購屋消費者權益而挨告亦無怨無悔!
但,本會暨本網站衷心期盼,本案業主與購屋顧客(發表文章者),雙方能夠儘速達成售後服務之共識並圓滿和解,同時亦要借此機會呼籲全國各地的建築同業們注意施工階段的工程品質以及售後服務(保固)品質,並尊重購屋消費者權益。
避免購屋糾紛:請選「成屋」或「台灣誠信建商」
|
台灣永續關懷協會用心維護消費者購屋權益,非常值得肯定!
|
|
2008-01-10 22:57:58
|
|
會員帳號(或身份) 訪客
暱稱 過客
|
轉貼
貳、實體部份
一、被告等人(曾x豐除外)共同設置網路平台之行為,與原告所謂之名譽損害,並無因果關係:
(一)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債,須損害之發生與加害人之故意或過失加害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能成立。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以行為人之行為所造成之客觀存在事實,依經驗法則,可認通常均可能發生同樣損害之結果而言;如有此同一條件存在,通常不必皆發生此損害之結果,則該條件與結果並不相當,即無相當因果關係」;此有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772號判決意旨可稽(被證一)。
(二)查,被告台灣永續關懷協會於88年間,有鑑於88年921大地震發生後,衍生購屋消費者與建商間之房屋交易糾紛頻繁,已嚴重影響台灣之永續發展與經濟繁榮,故於89年間設置「福爾摩莎建築金獅獎甄選活動委員會」,專職辦理「國家建築金獎」甄選活動,並聘請營建學者、專家進行嚴選、評鑑台灣之優良建商以及優良建築,俾提供廣大消費者購屋資訊。台灣永續關懷協會為配合上述活動,亦邀請亞信管理顧問公司共同設置國家建築金獎之網站(www.formosa21.com.tw),並於該網站中提供「房事討論」之網路平台,給予消費者意見交流、經驗分享與互通資訊之空間,俾利消費者於購屋過程中,均能獲得充分之資訊作為參考,以降低消費者與建商間糾紛之發生。
(三)惟,原告等人於起訴狀逕謂;「被告台灣永續關懷協會、張清芳、亞信公司、馮智能共同設置網頁供不特定人用以詆毀原告之名譽,……(略)……導致原告名譽受到貶降及公司業績一落千丈,自有不法侵害原告名譽及其他重大人格之故意過失。」云云,實屬無據,且被告等四人(指台灣永續關懷協會、亞信公司、張清芳、馮智能,以下同)設置網站之行為與原告等名譽之損害並無因果關係。蓋;
1.被告等四人設置網站之目的,乃提供網路平台供消費者意見交流、經驗分享、互通資訊之用,已如前所述,並非用以「供不特定人用以詆毀原告等人之用」至為灼明。故,原告等人主張被告等四人設置網站,係用來詆毀原告之名譽,自應就其主張負其舉證責任,自不待言。
2.此外,依經驗法則而論,單純設置網站,提供網路平台供不特定人為意見交流之空間,並不必然均會造成他人名譽之不法侵害。甚且,在某些交易行為之情況,消費者通常係立於資訊不充足而較為弱勢之一方(例如購車、購屋等),更係需要透過此類網路平台,以消費者親身經驗分享而獲得充足資訊,以期於交易前避免無謂之糾紛。是以,被告等四人共同設置網站之行為,依經驗法則而論,並非必然產生原告等人名譽受不法侵害之結果,依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772號判決意旨,顯無相當因果關係。
3.再者,「侵權行為所稱之故意或過失,應指造成他人損害之直接行為人而言,倘非直接行為人,或其行為與損害間無直接因果關係時,即無依該條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問題。」、「單純提供交換意見網路平台並不致造成侵害原告名譽之結果,也未必會有此一結果,是就此一行為而言,即無侵害他人權利之故意或過失可言。」;此有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817號判決可參(被證二)。據此,即便本件原告等二人之名譽確受不法侵害,而有財產上或非財產上之損害(原告等尚未就其損害為舉證說明),亦與被告等四人設置網站之行為無因果關係甚明。
二、被告等四人之行為,亦無「不法」可言:
(一)查,被告馮智能於94年6月間,曾收到訴外人鍾x燕之電子郵件,並記載「我購買居x建設(威x)所蓋的歐洲大別墅第二代去年10月交屋至今,嚴重漏水無法修補好,而且是幾乎42棟都有同樣問題,如此爛的房子還能得到金獅獎……(略)」等語(被證三),由於事涉被告台灣永續關懷協會金獅獎之美意與公信力,以及廣大消費者之權利,被告等四人未敢怠慢,而由被告馮智能主動與鍾x燕小姐聯繫,並親自南下至屏東了解詳情。詎料,被告馮智能於現場,發現該建案確實有嚴重漏水情形,鍾x燕小姐所言非虛。
(二)嗣後,系爭網站於95年1月5日,即出現筆名「鴨鴨」所刊登「可惡的建商—威x建設(高x雄建設)(居x營造)」為標題之文章,經被告馮智能再次與鍾x燕小姐聯繫,得知「鴨鴨」即為鍾x燕,被告曾x豐則為鍾小姐之夫,而前述文章所指訴之建案,即為「歐洲大別墅第二期」。
(三)然,被告等四人僅為單純提供意見交流之網路平台之人,本即無法於事前審查消費者刊登文章之內容,於事後亦無從立於司法者之地位而獨立判斷該文章真實性或是否涉及誹謗與否之義務。惟被告等四人為釐清事實,以期解決紛爭,特以問卷調查之方式,詢問該建案其他住戶之意見,發現所回問卷均對漏水及售後服務問題抱怨連連(被證四),故被告等四人認為系爭文章所述內容應為真實,且與公共利益有關,並為可受公評之言論,應無「不法」可言。
(四)且按,「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民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固定有明文,惟被害人依上開規定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者,應先就加害人確有不法侵權行為而致被害人之人格權有受侵害等事實,負其舉證責任。」;此有台北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583號判決意旨可參。易言之,原告等於本件應先行證明被告等四人有何「不法侵權」之行為,然原告於起訴狀僅空言泛稱被告等四人有「不法侵害原告名譽」而未為任何舉證,實屬於理無據,殊無可採。
(五)故,原告等人雖曾要求被告等四人刪除相關文章,然因系爭言論尚無涉及「不法」,且倘若被告等四人未經文章發表人同意而貿然刪除,則設置本網站之美意與功能恐將盡失,消費者之間亦將因此產生寒蟬效應而不再分享經驗,其因此造成消費者與建商間資訊落差等不利益,終將歸由廣大消費者承受之。據此,被告等四人設置網站之積極行為本即無「不法」可言,且被告等四人未將系爭言論刪除之消極行為,亦因前述理由而不具「不法性」,自不該當侵權行為之構成要件。
三、原告等人請求權基礎,應待釋明與確認:
(一)查,細譯原告等起訴狀內容,可知渠等所主張之請求權基礎似為民法第18條第1項,以及民法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
(二)惟查,民法第195條第1項僅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範圍規定,並非獨立之請求權基礎。據此,原告等人於本件侵權行為請求權基礎究竟為何,尚待被告釋明與確定,俾利被告等四人續為訴訟上攻防之準備。
參、綜上所陳,被告等四人設置網站之行為,與原告等所謂名譽損害,並無「故意或過失」,亦無「因果關係」與「不法性」,原告等爰引民法第18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所為訴之聲明之請求,實無理由。為此,懇請
鈞院鑒核,准賜判決如答辯聲明,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附件一:委任狀正本乙份。
被證一: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772號判決意旨。
被證二: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817號判決。
被證三:鍾x燕電子郵件乙份。
被證四:問卷調查影本九份。
被證五:台北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583號判決意旨。
本會暨本網站堅持在本網站發言之全體網友完全具有「不妨礙他人名譽為前提下之言論自由」,本會暨本網站若因保障購屋消費者權益而挨告亦無怨無悔!
但,本會暨本網站衷心期盼,本案業主與購屋顧客(發表文章者),雙方能夠儘速達成售後服務之共識並圓滿和解,同時亦要借此機會呼籲全國各地的建築同業們注意施工階段的工程品質以及售後服務(保固)品質,並尊重購屋消費者權益。
避免購屋糾紛:請選「成屋」或「台灣誠信建商」
|
|
2006-10-31 21:44:22
|
|
會員帳號(或身份) 訪客
暱稱 大陸客
|
給你們鼓勵一下!
啪!啪!
啪!啪!啪!
啪!啪!啪!啪!
啪!啪!
|
|
2006-10-29 21:59:24
|
|
| ※【消費者購屋。最安心的選擇】 →→→→→【台灣誠信建商】 |
| ※【台灣永續關懷協會】 為您嚴選 【台灣誠信建商】 |
|
|
壹週刊, Cheers雜誌, 理財周刊, 哈佛商業評論, 遠見雜誌, 今周刊, SMART智富月刊
天下雜誌, 經理人月刊, 雜誌, 康健雜誌, 數位時代, vivi雜誌, Cheers快樂工作人, 30雜誌, 大家說英語, 長春藤, 科學人, TOGO, 國家地理雜誌, 柯夢波丹, 空中英語教室, 媽媽寶寶, ELLE, VOGUE, gq, BAZAAR哈潑時尚, gq, 君子, 空中英語教室雜誌, 魅麗, 食尚玩家, 親子天下, mina, 美麗佳人, ViVi, 男人幫, ViVi雜誌
大家說英語, 空中英語教室, 國家地理雜誌, 新小牛頓, 漂亮家居, 行遍天下, 先探投資週刊, 先探, 親子天下, 君子雜誌, 現代保險雜誌, 品風綺格, 雜誌訂閱, 真空收納袋, 唐莊餐廳, 金三九貿易有限公司, 雜誌, 雜誌訂購, 中華芳療美容協會, lisan 立陞國際, 幾米, 最佳中古車網, E-LIFE生活工廠, 生日禮物, 點購樂-領豐實業有限公司, 情人節禮物, 磨腳皮機, 北大特區, 里上網來工作站_台灣熱點商圈網路導航平台, 書香世界, 牽禮馬購物網, 華耀通運有限公司, 中華易通股份有限公司-GUA創世紀聯盟-中華e能網, 21租售網, 得成圖像服務有限公司, 鐸創整合行銷, 荷蘭屋美食禮物網, 快樂生活購物網, 居家生活網-天生亮企業有限公司, 達鉅企業有限公司, 樂活生活網-典成文化, 思夢樂流行服飾館-思夢樂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縣汐止市民代表會, 國家建築金獎官網, 《置禾》台北市室內設計公司, 633台灣成屋開價行情網, 碩頤企業有限公司-環郵世界購物網, e-life
|
本網站被來訪IP累積查閱次數
本日:8667 本月:62386
本年:3041285
95年起:1733686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