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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 100年度「台灣誠信品牌」授證暨第十二屆「國家建築金獎」頒獎表揚典禮,已於民國 100年11月10日(星期四)在台北國軍英雄館一樓宴會廳圓滿完成。感謝馬英九總統賀電祝賀,以及行政院吳敦義院長,立法院朱鳳芝委員、周萬來副秘書長,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李鴻源主任委員,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劉清芳副秘書長,內政部營建署蘇憲民副署長,經濟部商業司葉雲龍司長,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陳介山局長,消基會游明國名譽董事長,國際扶輪3480地區台北千禧扶輪社邵澤淵社長、黎素美前社長、沈朝賓前社長、汪冠洲前社長、台北慈恩扶輪社周而立前社長,台北市建商公會吳寶田理事長、新竹縣建商公會徐榮聰理事長、苗栗縣建商公會黃文忠理事長,中華民國建商公會全國聯合會趙藤雄前理事長.....等各界貴賓暨本年度各獲獎單位代表蒞臨指導 ※ 首
購屋常識

何謂「契約審閱權」?如何利用「契約審閱權」?
 契約審閱權指「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定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消費者保護法實行細則第十一條),又依內政部頒布的「預售屋買賣契約範本」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給予消費者至少5天以上的契約審閱期間。
 不動產買賣涉及法令繁多,處於資訊弱勢的消費者如何利用契約審越權保障權益?消基會建議消費者在給付定金前,要求建商提供買賣契約內容,詳細研獨並對照內政部頒布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買賣契約書範本(預售屋或成屋)或消基會擬訂的房屋買賣契約書範本。
 如契約有違反公平互惠原則或顯不利於消費者的情形,消費者宜都請教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律師等專業人士,甚至請專業人士擬訂合理的契約條款,據與建商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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