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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 98年度第十屆「國家建築金獎」頒獎授證表揚典禮暨「台灣建築產業發展研討會」,已於 98年11月17日(星期二)在台北縣政府圓滿完成•感謝行政院吳敦義院長,立法院朱鳳芝委員、羅淑蕾委員、賴士葆委員,台北縣周錫瑋縣長,內政部營建署蘇憲民副署長,經濟部商業司葉雲龍司長,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莊素琴副局長,台北縣城鄉發展局張邦熙局長,消基會白省三名譽董事長、游明國名譽董事長,消基會志工團林昀樺前團長、廖婉治前團長,國際扶輪3520地區陳春銅助理總監(台北仁愛扶輪社前社長)、3480地區田振慶前助理總監(台北千禧扶輪社前社長),國際扶輪3480地區台北千禧扶輪社汪冠洲社長、黎素美前社長、沈朝賓前社長、馮智能社長當選人、邵澤淵副社長,台北長春扶輪社賴丹羽社長當選人,台北羅馬扶輪社張景河社長當選人,台北吉林扶輪社吳威廉社長當選人,台北慈恩扶輪社周而立前社長,國際扶輪3520地區台北南雅扶輪社王玉鳳副社長,中華兩岸連鎖經營協會王國安理事長、台灣節能減碳推展協會張清芳理事長,雲林縣建商公會陳有安理事長、周宗正總幹事,花蓮縣建商公會郭汝銘理事長、夏貴勇總幹事,台灣區陶瓷公會游德二總幹事......等各界貴賓以及本年度各獲獎單位暨代表蒞臨指導 ※
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81年6月24日公平交易委員會(81)公秘字第0一五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88年8月30日公平交易委員會(88)公秘字第0二四二0號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公秘法字第0910005518號


第 一 條 本細則依公平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同業公會如下:
一、依工業團體法成立之工業同業公會及工業會。
二、依商業團體法成立之商業同業公會、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輸出業同業公會及聯合會、商業會。
三、依其他法規規定所成立之職業團體。

第 三 條 本法第五條所稱獨占,應審酌下列事項認定之:
一、事業在特定市場之占有率。
二、考量時間、空間等因素下,商品或服務在特定市場變化中之替代可能性。
三、事業影響特定市場價格之能力。
四、他事業加入特定市場有無不易克服之困難。
五、商品或服務之輸入、輸出情形。

第 四 條計算事業之市場占有率時,應先審酌該事業及該特定市場之生產、銷售、存貨、輸入及輸出值(量)之資料。
計算市場占有率所需之資料,得以中央主管機關調查所得資料或其他政府機關記載資料為基準。

第 五 條同業公會代表人得為本法第七條聯合行為之行為人。

第 六 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銷售金額,指事業之營業收入總額。
前項營業收入總額之計算,得以中央主管機關調查所得資料或其他政府機關記載資料為基準。

第 七 條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之事業結合,由下列之事業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報:
一、與他事業合併、受讓或承租他事業之營業或財產、經常共同經營或受他事業委託經營者,為參與結合之事業。
二、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者,為持有或取得之事業。
三、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者,為控制事業。
應申報事業尚未設立者,由參與結合之既存事業提出申報。

第 八 條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之事業結合,應備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報:
一、申報書,載明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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