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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縣政府建築工程搭建樣品屋及設置臨時廣告物管制要點
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日臺北縣政府函八九北府工施字第一三七○四四號發布
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臺北縣政府九十北府工施字第四三七七三六號修正



一、 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建築工程搭建樣品屋及設置臨時廣告物之事項,並維護公共安全、交通秩序、都市景觀,特訂定本要點。
二、 起造人申請搭建樣品屋或設置臨時廣告物,應於領得建造執照後,檢具樣品屋及臨時廣告物圖樣向本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報備後始得辦理。
三、 設置樣品屋應由開業建築師負責設計監造,搭建設置完成後,並由開業建築師勘驗簽證確認與核准圖說相符後,向本局報備,方得使用。
四、 樣品屋設置處所應依下列規定:
(一) 建築基地內。
(二) 基地外之空地(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除外),並取得該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
五、 樣品屋之設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絕對高度不得超過九公尺。
(二) 滅火設備應由專業技師簽證負責。
(三) 如設置擬實品屋、模型或圖片等內容其樣式應與建照圖說相符。
基地範圍內之樣品屋於建築工程開工後,如欲移作工寮,應於檢具圖樣報備時併案敘明。
六、 臨時廣告物之設計安裝應由承造廠商親自監造,按圖施工,並保證安全。
七、 臨時廣告物之設置處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築基地內。
(二)建築基地外緣起二十公尺範圍內之建築物外牆面或屋頂,並取得該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同意書。
(三)建築基地外緣起五百公尺範圍內之空地(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除外),應取得該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並於明顯位置標示與建築基地相關範圍位置。
八、 臨時廣告物之設置應依下列規定:
(一) 於空地設置者,高度自地面起不得超過六公尺;設置地點與建築線之距離不得小於其設立高度。
(二) 施工中建築物鷹架護網上之帆布廣告,不得標示與該建築工程無關之廣告,且應集中一處設置。
(三) 於建築基地外緣起二十公尺內建築物牆面及屋頂設置者,其位置與規格依廣告物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 支撐架材質應為堅固不易破碎之材料,且於屋頂設立者不得以竹鷹架支撐。
(五) 同一地點如設置兩廣告物間距不得小於三公尺,且不得與其他個案混合設置。
(六) 採外架照明方式者,其燈架及支架不得突出建築線。
(七) 非屬飛航管制區之氣球廣告物應在屋頂昇放,球體應標示易於辨認之色彩,夜間須於繫繩頂端開亮紅色警示燈。
(八) 註明建造執照號碼及本局同意備查文號且廣告內容應與核准圖說相符。
九、 於第七點規定之範圍外搭建臨時廣告物者,應依建築法及廣告物管理辦法有關建築許可及申請許可之規定辦理。
十、 申請人應立切結書,切結其樣品屋及臨時廣告物於建築工程完竣後自行拆除,否則不予核發建築物使用執照。
十一、未依本要點規定所搭建、設置、拆除之樣品屋及臨時廣告物以違章建築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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