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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審查山坡地辦理建築執照處理原則
1.依內政部86.12.26台內營字第8690165號頒布「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三章山坡地建築」(以下簡稱山坡地專章)及86.11.07台內營字第8689013號函頒「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及施工查驗執行要點」(以下簡稱執行要點)之規定,為明確訂定山坡地辦理建築執照適用法令規定及程序,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2.86.11.06以前掛號申請案件,由建築師及專業技師檢討山坡地專章第一節符合開發安全並簽證負責者,免依執行要點及山坡地專章之其餘各節規定辦理。

3.86.11.07至86.12.31之間掛號申請案件,應由建築師及專業技師檢討山坡地專章第一節符合開發安全並簽證負責。基地位於未經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地區且面積超過三千平方公尺並涉及整地者,或經檢討未能符合山坡地專章第265條擋土牆與建築物間距離之規定者,應依執行要點規定委託外審,並於放樣勘驗前審查核可。

4.87.01.01以後掛號申請案件應依執行要點及山坡地專章討論,但申請案前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管制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始掛號申請建照者,得依第二點規定辦理。

5.申請案件應依本局86.12.06北市工建字第8636326600號函頒「山坡地開發案件審查標準與程序及緊急處理措施」規定先掛號申請雜項執照,俟雜照併建照經核定程序後始得掛號申請建照。但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逕為申建照(雜項執照併同辦理)。
(1)保護區原有合法房屋整建或農舍申請案件。
(2)市地重劃地區或舊有合法房屋拆除重建申請案件得直接申請建照(雜項執照併同辦理),如申請基地未變更原有水土保持設施(鄰接道路、排水設施及水土保持設施),僅依本局山坡地地形申請建築之整地原則規定之部分回填土處理者,得免辦理水土保持計畫審查之程序。
(3)其他未變更水土保持設施報經本府核准之申請案件。

申請案件位於適用「臺北市山坡地開發建築要點」而非屬適用「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地區者,得依第五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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