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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 98年度第十屆「國家建築金獎」頒獎授證表揚典禮暨「台灣建築產業發展研討會」,已於 98年11月17日(星期二)在台北縣政府圓滿完成•感謝行政院吳敦義院長,立法院朱鳳芝委員、羅淑蕾委員、賴士葆委員,台北縣周錫瑋縣長,內政部營建署蘇憲民副署長,經濟部商業司葉雲龍司長,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莊素琴副局長,台北縣城鄉發展局張邦熙局長,消基會白省三名譽董事長、游明國名譽董事長,消基會志工團林昀樺前團長、廖婉治前團長,國際扶輪3520地區陳春銅助理總監(台北仁愛扶輪社前社長)、3480地區田振慶前助理總監(台北千禧扶輪社前社長),國際扶輪3480地區台北千禧扶輪社汪冠洲社長、黎素美前社長、沈朝賓前社長、馮智能社長當選人、邵澤淵副社長,台北長春扶輪社賴丹羽社長當選人,台北羅馬扶輪社張景河社長當選人,台北吉林扶輪社吳威廉社長當選人,台北慈恩扶輪社周而立前社長,國際扶輪3520地區台北南雅扶輪社王玉鳳副社長,中華兩岸連鎖經營協會王國安理事長、台灣節能減碳推展協會張清芳理事長,雲林縣建商公會陳有安理事長、周宗正總幹事,花蓮縣建商公會郭汝銘理事長、夏貴勇總幹事,台灣區陶瓷公會游德二總幹事......等各界貴賓以及本年度各獲獎單位暨代表蒞臨指導 ※
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內政部版本)
內政部85年2月16日台(85)內地字第8573654號函公布
內政部85年8月12日台(85)內地字第8580531號函補充修正
立契約書人買方:
賣方:
茲為「     」房地預訂買賣事宜,雙方同意訂立本買賣契約書,本契約於簽訂前須買方攜回審閱天(至少五天)以上,並經雙方磋商後合意訂定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第 一 條 廣告效力

本預售屋之廣告宣傳品及其所記載之建材設備表、房屋平面圖與位置示意圖視同契約之一部分。

第 二 條 房地標示

一. 土地座落:

    縣    鄉鎮

    市    市區     段    小段    地號等  筆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     區(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為   區    用地)。

二. 房屋坐落:

同前述基內「   」編號第   棟第   樓第   戶  (共計   戶),建照號碼為    政府    局建造執照    建字第       號(建造執照暨核准之房屋平面圖影本如附件(一))。

三. 買方購買之停車位屬

□ 平面式停車位 □法定停車位
□ 機械式停車位 □自行增設停車位
□獎勵增設停車位

為地上(面、下)第  層       ,編號第   號車位   個,其車位規格為長    公尺,寬    公尺,高    公尺(可停放長    公尺,寬   公尺,高   公尺之車輛),另含車道及其他必要空間,面積共計     平方公尺(    坪)(建造執照核准之停車空間平面圖影本如附件(二))。甲方購買之停車位屬自行增設或獎勵增設停車位者,雙方如應另訂該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其有關事宜悉依該契約約定為之。

第 三 條 房地出售面積及認定標準

一. 土地面積:

買方購買「      」  戶,其應有權利範圍以地政機關核發建物測量成果圖之主建物面積與區分所有全部主建物總面積比例持分,如因土地合併或地籍圖重測,則依新地號、新面積辦理產權登記。

二. 房屋面積:

本房屋面積共計     平方公尺(    坪),包含主建物面積計    平方公尺(    坪),附屬建物面積(即竣工平面圖虛線部分,如陽台等。)計    平方公尺(    坪),共用部分面積計    平方公尺(    坪)。

第 四 條 共用部分項目、面積及面積分配比例計算

一. 前條共用部分除法定停車位另計外,係指門廳、走道、樓梯間、電梯間、電梯機房、電氣室、機械室、管理室、受電室、幫浦室、配電室、水箱、蓄水池、儲藏室、防空避難室(未兼作停車使用),屋頂突出物、健身房、交誼室及依法令應列入共用部分之項目皆屬之。本「      」共用部分總面積計     平方公尺(    坪)。

二. 前款共用部分之權利範圍係依買主建物面積與主建物總面積之比例而為計算。本「       」主建物總面積計    平方公尺(    坪)。

第 五 條 房屋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

賣方出售之房屋,其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記完竣之面積為準,倘因簽約後法令改變,致無法辦理產權登記時,面積計算依核准之使用執照平面圖上載有用途之面積為準。面積如有誤差,其誤差在百分之一以內者(含百分之一)買賣雙方互不找補:惟其不足部分,如超過百分之一,則不足部分賣方均應找補;其超過部分,如超過百分之一以上者,買方只找補超過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之部分為限(即至多找補不超過百分之二),且雙方同意面積誤差之找補,係按本契約第六條之土地與房屋價款之總數(不含車位價款)除以房屋面積計算之平均每坪單價,以無息相互補貼價款,於交屋時一次結清。

第 六 條 房地總價

本契約房地總價(含車位價款   佰   拾   萬   仟元整)合計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  仟元整。

一.土地價款: 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   仟元 整。

二.房屋價款: 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   仟元 整。

第 七 條 付款條件及方式

一. 本條付款辦法買方應依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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