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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 100年度「台灣誠信品牌」授證暨第十二屆「國家建築金獎」頒獎表揚典禮,已於民國 100年11月10日(星期四)在台北國軍英雄館一樓宴會廳圓滿完成。感謝馬英九總統賀電祝賀,以及行政院吳敦義院長,立法院朱鳳芝委員、周萬來副秘書長,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李鴻源主任委員,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劉清芳副秘書長,內政部營建署蘇憲民副署長,經濟部商業司葉雲龍司長,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陳介山局長,消基會游明國名譽董事長,國際扶輪3480地區台北千禧扶輪社邵澤淵社長、黎素美前社長、沈朝賓前社長、汪冠洲前社長、台北慈恩扶輪社周而立前社長,台北市建商公會吳寶田理事長、新竹縣建商公會徐榮聰理事長、苗栗縣建商公會黃文忠理事長,中華民國建商公會全國聯合會趙藤雄前理事長.....等各界貴賓暨本年度各獲獎單位代表蒞臨指導 ※ 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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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介公司如因故意或過失損害消費者權益時,應負哪些責任?
因仲介公司故意或過失而損害消費者權益時,仲介公司應負有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行政責任。茲述明如下:
(一)民事責任:
因可歸責於房屋仲介公司(或代銷公司)的事由,如不能履行委託契約或刊登不實廣告等等行為,致委託人受損害時,應由該公司負賠償責任。
如因經紀人員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的故意或過失,致交易當事人受損害者,該經紀業者應與經紀人員負連帶賠償責任。
受害人如依法取得對仲介公司(或代銷公司)或經紀人員的執行名義,經仲裁成立或經仲介(或代銷)公會全國聯合會所設的營業保證基金管理會的決議支付後,仲介公司(或代銷公司)及應負擔賠償責任。
如過房屋仲介公司(或代銷公司)未即給予賠償時,受損害人得於該仲介公司(或代銷公司)繳存營業保證金及提供擔保總額內,向中華民過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或代銷經紀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求代為賠償。
(二)刑事責任:
如果仲介公司(或代銷公司)或經紀人有詐欺、背信、侵占等等不法行為,其行為人應分別依刑法論處。
(三)行政責任:
如仲介公司(或代銷公司)或經紀人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除應將己收取的差價或其他報酬於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支付人,還會受到下列行政罰:
1.處仲介公司(或代銷公司)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以下罰鍰。
2.處經紀人6個月以上3年以下的停止執行業務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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