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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 100年度「台灣誠信品牌」授證暨第十二屆「國家建築金獎」頒獎表揚典禮,已於民國 100年11月10日(星期四)在台北國軍英雄館一樓宴會廳圓滿完成。感謝馬英九總統賀電祝賀,以及行政院吳敦義院長,立法院朱鳳芝委員、周萬來副秘書長,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李鴻源主任委員,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劉清芳副秘書長,內政部營建署蘇憲民副署長,經濟部商業司葉雲龍司長,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陳介山局長,消基會游明國名譽董事長,國際扶輪3480地區台北千禧扶輪社邵澤淵社長、黎素美前社長、沈朝賓前社長、汪冠洲前社長、台北慈恩扶輪社周而立前社長,台北市建商公會吳寶田理事長、新竹縣建商公會徐榮聰理事長、苗栗縣建商公會黃文忠理事長,中華民國建商公會全國聯合會趙藤雄前理事長.....等各界貴賓暨本年度各獲獎單位代表蒞臨指導 ※ 首
購屋常識

若建商未按圖施工,可否拒絕交屋?
 (一)建築物的興建,依照「建築法」及「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均應按照建造執照的設計圖施工,除非興建中有變更設計者外,否則使用執照竣工圖應與設計圖一致,且建商更應按照圖施工,否則使用執照的核發即有問題。
 (二)按現行建築實務,建管單位的行政與便民措施,較為購屋者詬病,為建商若未按圖施工時,購屋者尚可隨時制止或行文要求暫緩核發使用執照。
 (三)建商未按圖施工,但卻領出使用執照且但領建物產權登記時,購屋者於交屋時,仍得拒絕交屋,但應注意下列事項:
 1.建商回復建築圖說所設計的原狀時,應注意可能會影響結構安全或其他公共安全。
2.產權登記係以使用執照平面圖為準,若建商未按圖施工,其登記的面積必然與現場不符。
3.若僅為內部隔間或附屬建屋的未按圖施工者,亦可相互以對價補償方式為之。
4.若已發生兩個區分建築物間的移位者,應要求建商變更使用執照,並委專業代書研議建築物權狀可否核發,否則另再委任律師行使必要的催告權利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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